【事事關心】如何看待公民抗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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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幾個月,在國際間受到觸目的新聞中,法國、香港、南美洲的智利和委內瑞拉的社會動亂肯定榜上有名。這些暴亂都多多少少牽涉到公民抗命這個議題。基督徒究竟應該怎樣來看待這個題目呢?是完全不用想的議題,還是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有限度的表達呢?

基督徒應該是渴慕和平、與人和睦的,而且根據《聖經》羅馬書13:1的教導,要作良好、順服的公民,這是重要的信仰原則。不過,這是使徒保羅基於公義之前題的教導,所以他隨即在13:3-4節補充其教導: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保羅很清晰地指出:官員所佩帶的劍是為人伸冤的,意思就是官員的職責乃糾正不公義的事情。所以,官員本身所作的也要履行、符合公義的原則,他們不能在這法律之外或之上。於此強調,政府官員也同樣 (平等) 地被法律管治,而不是他們可以逍遙法外!這就是為何基督徒一定要認真辨明『以法統治』(Rule by law)與『依法管治』(Rule of law)的分別,法律不是臣服於政府,法律並非為了配合政府的政策而隨意運用或詮釋,一定要有清晰的區分去討論關於政府官員的行為和政策!!我們不應該隨便說,政府和警察為了平息暴亂就可以沒有限制地隨便打擊街頭巷尾的人們,以驅散人群為藉口而瘋狂使用自己的武器裝備。這一點在西方國家的公民都普遍認同、不會質疑的,這也是『人治』和『法治』社會倫理的重要分野。

基督徒如果沒有基於公義的『公民抗命』的理據,那麼 16 世紀時馬丁路德和加爾文就不會帶領宗教改革,反抗當時與政權掛鉤的羅馬教廷。若他們盲目地順服當權者,就不會創立過往 500多 年在歐美的更正教(Protestantism)的教會模式,建立正確的信仰基礎,這是所有讀過歐洲歷史的人都能了解的事實。

當時,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強調法官要慎思實際情況,不應死守法律條文,要用「公義」精神來糾正嚴刑峻法所欠缺的判斷。同時期的法學家 Johann Oldendorp 更擴充路德的思想,認為所有法律的實施與執行皆要被公義所衡量。因此,更正教(即發展成為現今的基督教)認為當人面對公義和法律條文的衝突時,應該越過法律條文以保持公義,這是須要被我們理解的。加爾文(Jean Calvin)更提出,官員應以他們的權力抵制暴虐的君王(統治者):「如果現在有一種官員被任命來約束君王的意志......,我非但不會阻止他們照自己的職分反對君王的暴虐、放肆的行為,我反倒認為他們若對欺壓民眾的君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種怯懦的行為不過是邪惡的背叛,因為他們出賣了人民的自由,而他們知道保護這自由乃是上帝託付給他們的職責。」

現今基督徒值得審慎地思考以上兩位宗教改革領袖談到為何可以接收公民抗命這個理念。他們談及衝破法律條文,實踐更高的命令時,對象都是立法、司法或執法者:目的是見到政治制度裡有變革、有良性進展的善治。

宗教改革領袖所顯露的『公民抗命』其實是延續舊約先知的榜樣,就是勇敢地指出社會上不公義的事情,面對面地向政府官員指出那些偏離正義的行為,不單好像以賽亞、耶利米、但以理、阿摩司那樣批評當時社會上種種不公義的事情,更加盡力教導其他人如何正確地了解當時當地的事情。

固然,面對現今社會上所有暴亂事情,就算行使公民抗命的舉動時,基督徒也應該兼顧憐憫和公義的關係,正如先知彌迦的名句:「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6:8)

基督徒當然不應該鼓勵或贊同以暴力方式去達成目的,但這不應該攔阻信徒花時間去了解誰是造成或引致暴亂的因由,更要嘗試明白為何事件不斷擴大和延續的主要原因,不應該只懂得將責任全部壓在暴動分子的一方面,不應只為了維持安定繁榮的生活就不顧社會須要重視公義的理念。

盼望基督徒追求社會和平的背後真正原因不是這些:各家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沒有理想的結果我就不用理會公眾的事情﹔不要惹麻煩破壞我的安定生活方式。

盼望基督徒追求社會和平的背後原因是耶穌基督的啟示:「使人和睦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稱為神的兒子。」(太5:9)

舊約時代的摩西是我們的好榜樣。若他只停留在思想、認知和辯論的時空,不覺得自己應該用行動來幫助以色列人,若不帶著憐憫心引領他們脫離在埃及的痛苦境況乃自己的義務,聖經還會記載他嗎?

願望信徒都能動用微少的力量去關懷社會事情,努力於付諸實踐,而不是只滿足於頭腦知識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