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過去的聯邦大選之前的一個月,筆者多次被問到:若沒有一個政黨的政綱和倫理道德立場是符合聖經教導的時候,我還應該投票嗎?若基督徒不加入政黨而獨立參選,值得支持嗎 ?
基督徒應該參與政治,可以從創世記第1章26-28節的「文化使命」看到端倪,也可以繼續從第 41 章,知道約瑟成為埃及的宰相;出埃及記清楚指出,摩西是以色列民族領袖,統領該民族的一切事宜,這當然就是政治;先知但以理雖然身處外邦人的國家,卻被巴比倫王揀選作省長和哲士的總理,繼而還作波斯王的一位被看重的政要。上述幾位人物的一生,就是毫無疑問地肯定:基督徒應該參與政治的事宜。
固然,聖經沒有清楚道出,信徒應否接納民主制度?而且,舊約的撒母耳記上第8章給人的一般理解,是上帝不贊同民眾對撒母耳那樣的訴求。但若神絕對是不喜悅人類社會有民主制度,那為什麼現今歐美國家的基督教會都用選舉的方式來管理教會呢?你們的教會作一切主要決定之前一定是投票作決擇吧,無論是建堂、選拔長老執事或聘請牧師,不是嗎?
教會本來是確認上帝之權柄的群體,照理不需要民主選舉吧,為何要民主投票來委任?原因是每一個福音派基督徒都知道而應該認同的:現今這世界仍然是罪人當道的,人只要一有權力,就往往無所不用其極,以致濫用權力,就算在教會也是不能避免的常情。所以,教會在經過好幾百年的不光榮體驗之後,逼不得已採用民主制度來管理教會。由此觀之,基督教會其實是深明人的罪性對於現實世界的影響,也由此來思考基督徒在社會上的參與。
既然連承認神之主權的教會都接納民主制度,那麼,在這個不尊重聖經、不接納耶穌基督、不認同上帝權柄的世俗社會,我們更認為民主制度是逼不得已,必須採用的方法來管理社會。正如很多人都聽過這個見解:對比民主和(獨裁)極權制度,前者是「兩個魔鬼中比較小的一個」(英語世界所說的 the lesser of two evils).
試想,兩者中,哪個會願意聆聽民間疾苦、尊重個人的意見、保障個人的良知和財產?自從馬丁路德的世代,過往 500 年世界歷史清楚指出,民主制度會比較尊重和捍衛上述這些,而相反地,極權制度是個人良知和財產的死敵!也是為什麼,過往 500 年,歐美民主國家確實在領導世界的文明發展,雖然歐美國家絕非是完美的社會,這是我必須強調的事實。
在現實的選舉制度下,要找到你自己完全認同的政策和個人品格的候選人,這是不切實際的理想。這是為何很多基督徒不會投票和參與政治選舉的最大原因。然而,當你能夠將為何支持民主與「基督徒在民主制度裡扮演什麼的角色」這議題串連起來,你應該在思維上有所改觀。
基督徒在社會上扮演什麼角色呢? 不少信徒都認為答案可以從福音書卷中找到。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責成: 「你們是世上的光和鹽」。一方面,基督徒可以幫助社會大眾分辨是非對錯。另一方面,也可以指出社會的黑暗,致力於對事實真相的追求,為大眾提出解決的途徑。這就帶出一個從政者崇高的目標,對基督徒來說,可以是一個神聖的任務 !
固然,基督徒明白當罪性還在社會當道之際,我們不可能盼望一步到位,一次選舉或一任國會議員就馬上達成你的目標,所以,某程度上,基督徒從政者要懂得忍耐等候適當時機來辦事,否則,就像妄想一步登天!
由此推論,我們一般選民應該有的觀念是:投票給一個人是沒有絕對的錯和對的選擇,只會是相對的對錯而已。況且,若這次作錯了一次決定,3、4 年之後,仍然有機會更正,這是民主選舉的優點!我們不用長期面對一次錯誤決定所選出來的那個或那些人,在永遠不會完美的世界中,這確實是民主政治最明顯的長處。
再者,只有真正有效的民主制度,才可以讓立法、司法、行政這三種權力達成互相制衡,而只有權力的制衡,社會大眾才會有比較多的公平機會和公正的法庭審判,這是基督徒應該重視的要素,也是現今不少歐美人民堅持的價值觀和政治理念。
願基督徒都把持以下兩句箴言,在社會事務上,包括政府選舉上,履行作光和鹽的角色:「人所行的,在自己眼中都看為正,惟有耶和華衡量人心。行仁義公平,比獻祭更蒙耶和華悅納。」(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