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 哥林多前書6:20)
某地有法律規條,凡賭博的,罰金五百鎊。一次,官吏捉住兩個少年賭徒,把他們下在監裡。其中一個是財主的兒子,一個是鄉間的窮人。五百鎊,在財主原不算得什麼,立時繳納,就被釋放了。但是窮人卻不能,只得留在監裡。他的母親終日勞苦,替人家搬運石頭,為要湊足錢財,去繳納罰款。石頭砸傷她的手,就流出血來。
從監獄的窗裡,少年賭徒見了他母親的手,就問她說:"母親!你手上是什麼傷?你指頭上那裡來的血?" 母親說:"我正是為你才這樣。" 她就把所做的事仔細地告訴他。
最後,她積攢得五百鎊,把她的兒子救出。有一天,那個財主的兒子遇見了這位窮少年,又邀他去賭博。他回答說:"從今以后,我不能再做那種事了。你的赦免來得很容易,我卻因著母親的工作、辛苦,並她受傷流血才得釋放。這種使我母親忍痛受苦的玩意,我甚至連看也不願再看了。"
基督因著神聖的愛,流出寶血從罪惡過犯裡救贖我們﹔祂為了愛我們,忍受了無比的痛苦,使我們可以得釋放。我們若真的明白主耶穌的救恩,就一定不願意再去犯罪,我們甚至看見罪惡就感到厭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