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校局硬推跨性政策﹐家長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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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6 月 16 日以偉景佔大多數的溫哥華校局,在眾多家長反對的聲音下,強行通過跨性別政策,家長向校局呈遞了 6,600 個簽名的請願書。此請願書並非否定有性別身份掙扎學童的需要,而是要求校局在通過此政策之前,必須經過適當、公正而無偏見的諮詢程序,諮詢家長、教職員、醫療及心理衛生的專業人員,以徹底詳盡的檢討政策的內容,務求政策反映出跨性學童需要的同時,亦必須以提供所有學童一個正面安全的學習環境為目標。

此政策草案制定之前,完全沒有諮詢家長,直至有華裔家長偶然在校局網頁的第三委員會議程中發現出來。此草案的編印日期是 4 月 10 日,在 4 月 16 日的第三委員會中提出,草案附頁備忘錄指明,有意在 5 月 20 日的校局會議中通過政策。在眾多家長的要求下,結果校局在 5 月 14、22、29 日開了三場公聽會,此事才在媒體報導下暴光。此政策的諮詢過程,全無民主可言,三場公聽會中,校局批准了 93 人發言,38 名是校局安排的人士,其他的 55 名家長或普通市民中,支持這政策的只得幾名,其餘全都反對,並且接近一百名輪候名單中的家長,仍沒有發言機會。當時校委主席 Patti Bacchus 在接受電台訪問時公開承認自己是存有偏見,並且堅持必須通過此政策,沒有辯論的餘地。不錯,Patti Bacchus 是心存偏見,她和偉景的校委對支持和反對政策人士明顯是厚此薄彼,支持的講者中有兩名雖然沒有在安排當日出席,下場還可補上,但反對的講者若不能出席,則當作自動棄權;支持者若是非溫哥華居民,仍可發言及入坐,但反對者則不能;支持人士顯然比反對者出席人數少,6 月 16 日校局正式投票當日,會議廳守門人一見支持者坐滿後,則只許同等數目的反對人士入內,縱然會議廳仍然有空座,反對者卻要留在外面不得其門而入,最後校局以 7 比 2 的票數,速速通過此政策。這辦事方法有違適當、公正無私的諮詢程序。


在這個校局蔑視民主制度的情況下,家長要校局正視此政策中所存在的問題,唯有決定採取法律途徑,並於 10 月 30 日入稟卑詩高等法院,尋求進行司法複核,以推翻此具爭議性的政策,簽名支持此法律行動的家長約有一百七十多名。其實,大部份家長與及兩名反對黨的校委胡慧儀及鄧立勤所要求的,只是希望校局推出如此影響重大的政策之先能慢下來,經過詳細的研究和適當的詢諮,檢討政策上存在的所有問題,考慮家長的意見並讓家長有所參與,才作出決定。校局若能順應民意,這法律行動大可避免,可惜校局大部份的校委都漠視家長的聲音,逼得家長們要採取法律途徑,勞民傷財,又浪費納稅人的金錢,實屬遺憾。


此法律訴訟並非在於否定保護跨性學童不受歧視的需要,而是要求顧及所有學童身心靈的健康和安全。代表家長的律師列舉安省人權訟裁處 1977 年一個 Vanderputten v. Seudacp Packaging Corp 的案例,案例雖判變性人有理得值,但案詞中指出:「此裁判並不表示在任何環境下,變性人的要求必然得到和其他人完全相同的對待。」

此備受爭議的跨性政策其中一個爭議點,就是用字含糊,欠缺清晰,甚至互相矛盾。例如政策中「跨性者」 "Trans" 的定義包括 "Gender noncomforming" 的學童;"Gender nonconforming" 在政策中的定義是「在性別表達上沒有符合社會對其與生俱來性別的訴求和期望的學童」,比如一個女孩子喜歡踢足球、玩手槍、做軍人等,或者一個男孩子喜歡烹飪、編織或照顧嬰孩,都會被歸入「跨性者」的類別,而政策G(8)(b) 是容許「跨性學童」可以按著自己的「性別身份選用洗手間和更衣室」;「性別身份」在政策中的定義是「一個人內心是男或是女的感覺,與生理性別和外觀無關」。但另一方面,政策的G(8)(d) 卻指出校局會盡力為每所學校提供單格廁所的設備,G(8)(b) 及G(8)(d) 互相矛盾,因此做成許多誤解和謠傳,令人覺得既然是有單格廁所,家長的反對和顧慮是多餘的。若不詳細閱讀政策內容,很多人是不會理解家長們反對些什麼。此政策亦沒有給與教職員明確的指引,好知道如何清楚介定怎樣去保障所有學童的安全,令他們可以在一個感覺安全無慮的環境下,使用校內的設備和措施。婦女及兒童在社會中應受到額外的保護,然而,政策沒有聲明如何防範政策內容會被濫用的危險,好讓學童,特別是女孩子,能享有在憲法下應受個人安全私隱保障的權利,換言之,這政策有侵犯學童憲法權利之嫌。

另一方面,根據建築條例,學校必須按男女生的人數,分別設立一定廁格數目的男洗手間及女洗手間。為了維持社會風化(the maintenance of public decency),市府條例規定洗手間要分開男女性別,條例的設立是令所有建築物內的設施必須維持最低限度的衛生和安全標準,在校局管理下的學校也不得例外。學校可以設立單格不分性別的廁所,但不能違反市府規例及建築條例,必須提供有一定廁格數目的男性專用或女性專用的洗手間。

另外,代表家長的律師指出,此政策違反學校法第七條,此條其中規定在學齡兒童的家長有權知道子女在學校的行為。政策並沒有清楚指明學童在校內有性別掙扎或困擾表現時,學校必須通知家長;反之,政策有關學童性別身份及性別表達的G項中,(2)(c) 提到學童的個人私穩保密時指明,「學童公開討論及表達其性別身份及性別表達,並決定在何時、向何人,說多少的權利會受到尊重」。這樣,學童若在學校自選性別,家長會否也被蒙在鼓裡?

筆者認為在這個世代,兒童及青少年對自我形象及身份肯定方面有很多困惑和掙扎,成年人須要給予他們更多的忍耐和諒解,這些心理情緒上有掙扎的孩子,特別是有性別掙扎和困擾的學童,應該給予他們耐性、體恤、接納和開導,並顧及他們的個人感受,作出個別私下的處理。然而,此政策把那些公開說自己是變性人的學生、別人認為他們是變性人的學生、自己不知是否是變性人的學生,與及宇氣軒昂喜歡玩足球、手槍的女生、和溫文爾雅喜歡烹飪、編織的男生都劃分出來,把他們歸納一個類別,放在大光燈下,加以「歡迎」、「保護」、「支持」、和「慶祝」,這樣粗略地有意無意把他們從其他學童中挑選出來,會把掙扎的學童推向一個痛苦和困惑的境地。家長們覺得政策中這許多校局不願正視的問題,必須受到質疑,並面對法律的挑戰,否則,在此情形下家長怎能為子女擔負起保護的角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