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半年,「佔領中環」這個有關政治改革的訴求不單在香港成為城中熱話,更引起加拿大的華人社區中不絕的關注和研討。這種公民行動究竟是對或錯,是好是壞?這行動算不算是合理的公民抗命?基督徒群體更一定問一個問題:"基督徒應否參與這種類似示威的行動"?
多數人會從破壞社會安寧和經濟繁榮來否定「佔領中環」的合情合理性。不錯,若付諸行動,它在某程度上必定導致一些人上班和工作上不便,而且很難擔保屆時沒有人不惡意在當中搗亂和製造事端以打擊這行動的聲譽、以證實此舉的確不是明智,不能達到原先之目的。
不過,從過往「七一遊行」和「六四燭光晚會」的經驗來衡量,若舉辦的組織在計劃和監管上嚴謹,只要有足夠的督導人員嚴守「甘地」(印度聖雄Gandhi)那種不用武力反抗模式,相信可避免暴力破壞和搗亂的機會是高的。「七一遊行」和「六四燭光晚會」那麼多年的「示威行動」有沒有產生暴力抗爭事件?這些示威和表態有沒有破壞香港的社會安寧和經濟繁榮呢?外資、中資、港資有沒有因為這些社會行動而被嚇走?這是有目共睹的,不需要我更多的筆墨來爭辯!
談到公民抗命這問題,聖經早有記載。首先,在出埃及記第一章,埃及王下令接生婦不要讓一切剛出生的男嬰活存,但兩個希伯來接生婦沒有跟隨埃及王的命令,聖經的評語是「神恩待接生婦」。還有但以理和他的朋友違犯巴比倫王的命令,也是基督徒共知的事。
固然,這兩件事所牽涉的只是人命和宗教信仰問題,所以對基督徒來說公民抗命還算是合理,但「佔領中環」並非直接涉及人命和宗教問題,則不應該隨便套用例子。不過,聖經在這一點另有一合適的例子,就那是保羅抗議腓立比一位官員濫用權力,在沒有正當審訊之前就隨意拷打和拘禁他(徒:16:20-39)。
這一段經文引導出重要的公民權利的原則。保羅清楚知道作為羅馬公民應有的權利之兩方面:
[一]未經正式審訊,公民不可被隨便懲罰(如拷打或監禁);
[二]公民有權要求政府官員回應公民的質疑。
這第二點恰好是現今香港居民所爭取而本應有的權利而提出「佔領中環」這概念,因為香港人現今質疑關於普選的事情是需要政府作更詳細的交待,只要這「佔領中環」的負責人盡量巡現有法律既定的程式去推行這社會運動、遵守現有警務處既定的上街遊行準則而行事,那絕對是合情合理的公民權利之落實,我們不應該認為這運動的負責人是為了破壞安寧而生事。
根據發起人公開的「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運動之信念書透露,他們相信只有公義的政治制度才能建構真正和諧的社會。這個運動的目標是要喚起公民的反思和參與,把民主普選、公平公義這些普世價值傳揚給香港人,並希望港人為了在本身的制度落實而付出代價。
現在節錄這運動的三個基本信念如下:
一、香港的選舉制度必須符合國際社會對普及和平等的選舉的要求,包括:每名公民享有相等的票數、相等的票值和公民參選不受不合理限制的權利。
二、透過民主程序議決香港選舉制度的具體方案,過程包含商討的元素和民意的授權。
三、爭取在香港落實民主普選所採取的公民抗命行動,雖是不合法,但必須絕對非暴力。
固然會有基督徒根據聖經羅馬書第13章1-2節來反對基督徒參與這種社會行動(「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然而,這種基本的服從態度並非絕對是無條件的,因為使徒保羅馬上補充服從政府的條件:它的責任是保障公民的權益(13章4節:「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在此,保羅指出政府的職責是「警惡懲奸」和接受人民去伸冤。
「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在直覺上不像是一種「伸冤」的訴求,卻好像使徒保羅最終為了他的公民權利而千里迢迢上訴到羅馬一樣。況且,使徒彼得和舊約先知但以理和其朋友也曾經「公民抗命」,雖然爭取的是信仰表達的自由而非普及選舉的事情。由此可見,使徒彼得和但以理也曾作「犯法」的事,但基於信仰和良心的緣故,他們要「伸冤」。
同樣,若基督徒認為公民有權爭取合理的選舉權,那麼雖然法律上此舉可能被視為「非法」,我們卻可見到有其合理的基礎,不應該認為是彌天大罪。況且,基督教過往五百年歷史都早有無數的「公民抗命」先例:馬丁路德和加爾文等宗教改革領袖都因為信仰和良心緣故,而曾經與羅馬教廷對抗而冒犯法律,但今天一般的基督徒卻認為這些冒犯法律的行動是合理和正確的。
馬丁路德和加爾文等如果只瞭解公民責任的一半「基本的服從」而忽略了另一半「向政府問責」,則基督徒還停留在羅馬教廷的制度之下,而不會見到今天的個人信仰和教會組織的自由。信徒懼怕權勢的心理是可以瞭解,然而,即使懼怕權勢而不能否定公民向政府問責的權利。
基督徒若希望見到社會有進步,不能不關注管理社會應該是怎樣的制度,而需要某程度的參與去改變社會文化,從而促進改善管理社會的制度,不應只從「能否有理想的結果」或成功機會多少來衡量參與這種行動。